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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目前作为法律人工智能基础的司法大数(2)

来源:中国普外基础与临床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1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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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司法数据可用性不高 司法数据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公开,还能要能够被社会公众随时地使用,通过挖掘、探究司法数据背后的价值来促进社会的治理

(三)司法数据可用性不高

司法数据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公开,还能要能够被社会公众随时地使用,通过挖掘、探究司法数据背后的价值来促进社会的治理和司法改革,这就对司法数据的格式提出了要求。数据能够被人工智能技术识别的重要前提是数据须具有结构化特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想要听懂一些地方方言或者外语之类的自然语言已属不易,要想识别法律语言这类的专业术语更是难上加难。相比于政府数据开放的结构化数据,法律数据多为非结构化数据,给数据的后续利用、分析带来不便之处。除了法律文书数据可供人工智能系统直接分析外,庭审直播视频数据、审判流程等非结构化数据利用程度并不高。而且,对当前的法学研究者而言,数据的收集、清洗、处理及分析等方面都存在着天然的技术门槛限制。⑧司法数据结构化不足,法学研究者对算法技术的掌握度不足、公安司法机关对数据的开放程度不足都会直接地影响到司法数据的可用性,进而影响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准确度。

三、结语

综上,未来的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研究应当着重于获取全面、充分、多样化的司法数据,警惕“数据陷阱”带来的弊端,更加合理地获取、开发司法数据,让司法大数据更好地助力司法智能化建设的实现,为法治中国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

注释:

①左为民.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应用前景的若干思考[J].清华法学,2018(2):108-124.

②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27.

③ Mc Kinsey Globe date:The next frontier for innovation,competition,and productivity[EB/OL].

④马超,于晓红,何海波.大数据分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J].中国法律评论,2016(4):195-246.

⑤左为民.迈向法律大数据研究[J].法学研究,2018(4):139-150.

⑥王佳云.司法大数据与司法公正的实现[J].吉首大学学报,2020(2):137-143.

⑦王燃,徐笑菁,龚向柏.智慧法治背景下司法数据开放共享研究[J].人民法治,2018(11):18-21.

⑧左为民.基于裁判文书网的大数据法律研究:反思与前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2):64-74.

文章来源:《中国普外基础与临床杂志》 网址: http://www.zgpwjcylczz.cn/qikandaodu/2021/0416/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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